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论文摘要: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不仅是客观事实状态,而是一种法律事实,有其特定要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亦有其特定要件,
论文摘要: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法:保单条款及判决例之研析》,三民书局1980年初版,第136页。
[13] 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33页。
[14] 台学者亦有相同见解。见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3页。
[15] 参见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5页、第196页。
[16] 参见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析》,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9页、第441页。
[17] 参见可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吉林大学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37页。
[18] 参见可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吉林大学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 高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租住的房子,马桶漏水导致水费增加,然后租户通知需要维修,有修缮的义务,导致水费增加,还是租户的?
房屋租赁中房东违约的,有以下处理方法:
1. 租客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 构成违约,房东需要赔偿相应违约金。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有规定,就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按照对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3. 双方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承租方可以起诉至法院。在上诉至人民法院之前,应当提前搜集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到期后,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等。
需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一、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是保险法确定的被保险人法定义务,如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主要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这两个义务实际上相互关联,从法理上看都属于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都是合同成立后的附随义务。通常被保险人不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怠于履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违反这两项义务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常成为保险人拒付保险赔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