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费豁免非永久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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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年前,张先生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包括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的保障条款。去年3月,他因突发心脏疾病住院抢救;出院后,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给他签
5年前,张先生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包括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的保障条款。
去年3月,他因突发心脏疾病住院抢救;出院后,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给他签发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费豁免的申请。保险公司决定,先豁免张先生两年的保险费,两年后再对其身体状况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豁免。
张先生对此颇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属于豁免保障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豁免未来应缴付的全部保险费,而不是仅豁免两年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豁免条款的规定:如被保险人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医生证明属实,确在本利益给付条款承保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豁免主契约、相关的附加契约包括本附约应缴的保险费,直到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
由此可见,张先生目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经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但这不代表他会“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将来他的身体状况好转了,又恢复了劳动能力可以取得报酬,也就不完全符合豁免保险费的条件了,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因此,保险公司决定先豁免张先生两年的保险费,两年后根据他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劳动能力,再决定是否继续豁免保险费的做法是合理的。
每日经济新闻·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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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请问非工伤鉴
法律分析: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
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