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缘何被保险公司单方解除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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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上午,市民张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她两年前被保险业务员数次“陌生拜访”后,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缴了两年费用后,在没有事

  今天上午,市民张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她两年前被保险业务员数次“陌生拜访”后,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缴了两年费用后,在没有事前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私自解约,让她难解。接举报后,记者进行了详细调查。

  2002年9月缴费,2003年1月保单就被解除

  “2001年6月份,业务员刘炳霞多次做我工作,让我购买保险,在三番五次劝说下,2001年7月3日,最终我给了她2460元保险费,第二天她给我一份号码为P112400001525832的保单。2002年9月,刘到我单位说保单已过期,需办复效手续,于是我又给了她2460.1元,办理了保单复效,批单号码为E211000001496408,有效期至2003年7月。此后,刘就再没和我联系。直到今年初,我整理东西发现此保险合同,马上给她打电话,她让我打95511查询,经查询被告知已解约,详情查不到。接着我又给刘打电话,问她是否可办复效,她说超过一年就不能办了,我让她到公司帮我查查是否可退款。不料,第二天她说我已经于2003年1月解约退款了。”

  张女士告诉记者,4月10日下午她找到平安保险,工作人员核查后说:“你是2003年1月13日从济南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认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约定比较严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无权随便解除投保人合同,除非投保人两年内没缴纳费用。在此案例中,平安保险在投保人缴费半年内解除了合同,这种误操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对于张女士全额退保这一要求,樊德祥表示,张女士的要求合情合理,但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加上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过错在先,具体赔偿数额应进一步商榷。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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