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工行依法补偿44名代办员保险费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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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44名失业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筱华等44人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
近日,江西省江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44名失业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筱华等44人可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补偿70%给被告,其余30%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为44名被告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告陈筱华等44人分别于1988年至1999年期间被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聘为代办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后,原告没有为44名被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03年8月,原告进行经济性裁员,与44名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同月,44名被告向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3年10月,
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分别为44名被告补交从1995年1月至2003年8月的基本
养老保险金,并分别向44名被告支付失业救济相同数额的补偿金。因原告对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案被告人数多、矛盾大,极易引发集体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特点,渝水法院在重点做好被告思想稳定工作的前提下,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44名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后,应为被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据规定商业银行应从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补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从1998年1月1日起补交。原被告双方均有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均未履行,双方均有过错,按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主次责任,应由原告补偿70%给被告,原告为被告补交从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告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原告在被告应得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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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代办员怎么量刑
公司非法集资进行处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判处罚金。且同时还应当对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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