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代办员
更新时间:2008-11-15 11:09:2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几年前镇**局在各个农村选择了一些代办人员帮忙吸收存款(签有
协议),按照每一万元每月支付8员的工资,也就是说我如果帮忙吸收存款20万,
那么每月要支付我工资160元。10元这是第一年的标准,后来**单方面将这个支
付标准降低,一直降到现在的大约0.5元/万元,因为是为人家办事,所以大家也没
什么敢提出反对。但是目前突然**提出将这些村里的代办员全部辞退,且没有
提供任何补偿。请问这个可以通过法律要求补偿不?
另外要注明的是当时协议里面签的业务范围就是吸收存款和代办存取款。但是实
际是这些代办员除了办这些业务范围之内的事外,还帮忙邮局送快递、信件、报
纸等,对于这些额外的业务当时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助的,请问现在可以要求补偿
吗?
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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