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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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 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工伤保险配套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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