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扣划存款 出嫁女征地补偿款兑现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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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23日,申请执行人覃海艳应享有的6349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款,经广西田阳法院依法扣划,该补偿款全部到位,使该案得以执结。覃海艳出生于田阳县那坡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2005年南宁至百色高速公路因建设需要,征用了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该组以覃海艳已

  9月23日,申请执行人覃海艳应享有的6349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款,经广西田阳法院依法扣划,该补偿款全部到位,使该案得以执结。

  覃海艳出生于田阳县那坡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2005年南宁至百色高速公路因建设需要,征用了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土地,该组以覃海艳已出嫁为由,拒绝分给应得的补偿费分配款,因而引起纠纷,覃海艳于2007年12月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享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相应的份额。2008年1月29日,广西省百色市田阳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覃海艳作为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97年1月1日,覃海艳及家庭成员与那坡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相应获得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组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后,应与本组其他成员一样参加集体分配取得相应份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田阳县那坡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支付给覃海艳与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征地衬偿费分配的相应份额。作出的(2007)阳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履行义务,覃海艳于同年4月28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 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按有关法律规定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2009年9月23日,田阳法院在查询银行存款中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坡信用社有存款,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坡信用社的存款6399元存款,使申请执行覃海艳应得的土地补偿款顺利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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