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地案申请全国人大监督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月17日,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民黄应贵将一份《紧急申请监督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案申请书》,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案缘于一起农村土地征用纠纷。在经历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国务院行政裁决之后,来自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

  2月17日,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民黄应贵将一份《紧急申请监督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案申请书》,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此案缘于一起农村土地征用纠纷。在经历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国务院行政裁决之后,来自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的40位村民,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监督申请。

  自《物权法》实施以来,有关征地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争议一直未息,此案能否成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契机,也成为村民们更多的期待。

  土地征收案原由

  2007年12月,阳山县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征收属于该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和范村的农村集体土地共7.70公顷(含耕地7.22公顷和其他农用地0.48公顷)。

  这次征地的依据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字[2007]563号)。

  黄应贵等暗浪陂村山根三组20位村民对此不服,于2007年12月底向广东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前述批复,停止征地。同村松树岗组的20位村民,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行政复议。

  村民们认为,这次征地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违法问题。比如,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无权审批;该次征地中的补充耕地方案虚假(依法律规定,征用耕地须先补后占,落实占补平衡);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存在拆分审批和少批多占行为(此前该县通过“粤国土字[2007]545号”批复征收了相邻的34.70公顷土地)。

  至为关键的是,村民们认为,前述征地是用于鞋厂、五金厂的工业用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违法了《物权法》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此一一进行了辩驳,认为征地行为合法。至于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该厅称,征地是为了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阳山县政府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将其划定为工业用地,属于公共利益行为。

  2008年6月,广东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案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用地审批程序合法,并且采纳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主张,认为该用地属公共利益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对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具体负责部门为国务院法制办。

  在提交申请五个多月后,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认定前述征地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广东省政府的复议决定。

  对于被征土地是不是用于公共利益的问题,该裁决书认为,“征收该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申请人以征收土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征地批复的合法性,事实和理由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裁决,黄应贵等村民表示不服,为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申请,请求撤销前述裁决。

  期待解决“公共利益”争议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等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2006年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有相关规定。

  “申请启动监督程序,也是希望能对争议已久的征收和征用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有一个澄清和解决。”黄应贵告诉《财经》记者。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前述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何为公共利益。鉴于长期以来这一名由在征收、征用和拆迁中被滥用,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各方都希望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因为种种困难被搁浅。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7年年中,在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有一个条款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界定了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把“公共利益”的领域定为: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建设和国防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建设施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用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文物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建设。

  这一界定的范围,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划拨的事项基本相同。但在后期修改的草案中,对于是否把“旧城改造”纳入“公共利益”,引起了很大争议。主流反对意见认为,这容易导致“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使各种夹杂“私货”的“公益”登堂入室。这些争议也导致新拆迁条例迟迟未能出台。

  黄应贵认为,在他们村的征地案中,笼统地认定“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显然缺乏依据。

  他说,村民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农作物,而当地政府征地后要用于建设工厂,为什么工业生产就优先于农业生产而成为“公共利益”呢?此外,就在被征耕地旁边,该村2004年投资30多万元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2007年8月被政府撤销,将村里的300多名小学生划到临近的学校读书,难道鞋厂比学校更符合公共利益么?

  而对于公共利益的争议,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近日撰文,呼吁尽快制定《征收征用法》和出台新拆迁条例。他建议制定《征收征用法》,在法律上明确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弥补公共利益概念过于抽象的缺陷,通过合理的权力行使程序制约政府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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