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出事 泰康人寿保险合同竟还未生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汝权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各项规定,不能单凭业务员的一面之词,一切以正式保单为准。环卫公司向保险公司投团
东莞市东莞”的规定,此时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
另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在保险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从6月1日凌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本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需要提醒广大投保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这和保险合同的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保险合同自签发保单生效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