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再保险发展论析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已近三年,当初中国政府在申请和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保险领域内所作的承诺正按时间付诸兑现。再保险业的狼来了。经保监会批准,已有三家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已近三年,当初中国政府在申请和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保险领域内所作的承诺正按时间付诸兑现。再保险业的“狼”来了。经保监会批准,已有三家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先后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综合科隆再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内地筹建分公司。另外,有关法定分保方面的国民限制规定为:“自加入时起,要求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加入后1年,分保比例应为15%;加入后2年。分保比例应为10%;加入后3年,分保比例应为5%;加入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五年的适应期还剩两年,两年之后中资再保险公司将与外资再保险公司短兵相接、正面交锋,因此剩下的这两年里中资再保险公司应该何去何从?再保险有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之分,既然法定分保比例在 2005年底取消之前逐年降低,那么毫无疑问,中资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分保上加强内功修炼,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取得竞争优势。笔者就中国再保险业的历史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加强中国再保险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中国再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进程

  1 988年以前,国内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由其专营。作为国有保险公司,风险由国家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需要分保的仅仅是涉外业务。随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经营主体的设立,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后来颁布的《保险法》将之降为20%)的法定分保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赋予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办理权,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都开始设立再保部,办理再保险业务。此后,平保和太保也相继开始经营商业分保业务。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这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在2002年7月(瑞士再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获准在中国建立分公司的外资再保险公司)之前,中国再保险公司几乎一直独家享有中国再保险市场(独家经营法定再保险,在中资公司经营的商业分保中占绝对份额)。中国再保险 (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 12月22日挂牌成立。

  从再保险市场来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直到 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国内优先分保等方面才有规定。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我国再保险市场才初具规模,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都是市场的主体,虽然各家公司都设有再保部,但一般只有分出业务,几家大的全国性公司基本不接受分入业务,而且这些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一般没有分出分入业务经营权。此外加上近年来成立的中国航天险、核保险等特殊风险的共保联合体、外资再保险在华代表处等,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多元竞争格局的再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page]

  二、中国再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及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滞后的原因

  1.中国再保险公司过分依赖法定分保,商业分保是其“软肋”。根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2002年经营数据,2002年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191.78亿元人民币,其中法定分保业务实现分保费收入179.12亿元人民币,商业分保业务实现分保费收入12.66亿元人民币,分别占总分保收入的93.4%和6.6%.显而易见,公司分保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定分保,其对法定分保的依赖性可见一斑。另外,国内96%的商业分保业务流向国外,说明商业分保是其“软肋”。

  2.缺乏再保险经纪人。当前,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但其业务一般在直接保险领域,真正开展再保险经纪的公司只占少数。而且,经纪公司良莠不齐,因此带来下面的问题:(1)一些违规经营的再保险经纪人无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以明显低于国内再保险市场正常的分保价格向国外分保,甚至使国内保险公司成为境外保险机构的出单公司,结果造成大量分保费外流。例如,2001年,在国内的商业分保业务中,95%以上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其中不乏一些违规经营的经纪人的“杰作”。(2)再保险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比如,针对同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有多种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混合运用方式,这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此外,我国保险业还不发达,特别是承保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依赖国外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致使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业务不得不拱手让给国外的竞争对手。

  3.“惜分”意识强烈,再保险观念亟待更新。中国的直接保险公司在业务提成模式下大量招聘保险代理人,以承保业务量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惟恐通过分保流出好不容易得来的保费收入。于是,在中国政府加入WTO关于逐年降低法定分保的承诺逐步付诸实现时,一些保险公司甚至为不必支付过多的分保费而暗自叫好。特别是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只安排涉外分保,人民币业务从不办理分保,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由财政负责,几十年以来保险公司一直未出现偿付危机,再加上随着合资、股份制、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出现,激烈的竞争促使保费愈来愈难以收取,不少保险公司更是认为无须也不愿分保。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视分保为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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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再保险专业人才极度匮乏。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把企业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归结为“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历程也已经证明,金融业全球化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技术和资本的竞争,其本质是人才竞争。尽管中资保险公司缺乏资金,但关键还在于保险专业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精算和产品开发人才的缺乏,因为再保险竞争的核心是保险产品。当然离不开保险业的工程师——精算师。办理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极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再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而国内由于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十分重视当年利益,没有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再保险,从而丧失了许多通过再保险业务的开发来造就一批专业人才的机会。

  5.担心自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秘密被竞争对手掌握。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分保业务,而且,分出人在再保险业务洽谈中,为取信接受人,降低再保险费支出,必定要向接受人介绍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和相关经验技术。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分出公司的客户资源、承保技术等商业秘密难免会泄露给经营同类保险业务的分入公司。在缺乏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宁愿和与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国公司做分保业务。

  6.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保险公司间缺乏诚信基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业务和评估风险主要依据分出人提供的情况来定,合同的签定靠的是双方的最大诚信。再保险本应是互利的,但因在直接业务中是“有我无他,有他无我”的竞争关系,就有损人利己之事。利用假赔案支出来增加再保险摊回的有之,利用特殊关系将他人已做成的业务强“挖”过来的有之……种种不讲市场道德和法制的行为,严重削弱了再保险的合作基础,造成不良的市场环境。

  此外,国内再保险经营主体严重缺乏、国内招揽业务成本过高和分保佣金收入过低及缺乏灵活的再保险费率等都是中国再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二)面临的严峻形势

  1.再保险业务自身的特点使其与中资直接保险公司相比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1)再保险业务由于其经营特点,本身具有开放性,外国再保险公司即使没有营业执照,也一直在海外做中国业务,结果,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又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2)再保险业务的竞争与直接保险业务的竞争的另一个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没有竞争的“缓冲地带”。外资公司与中资直接承保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抢客户、争保单,而同再保险公司的竞争,则是对分出公司的争夺战。丢掉一张保单和丢掉一个公司的力量当然不一样,丢掉一个公司就等于失去一部分市场。[page]

  2.中资再保险公司同外资再保险公司差距悬殊。同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相比,中国再保险公司差距表现在:资产规模不够大,实力不够强,在产品开发创新、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信息处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存在差距。此外,尚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按劳分配等激励机制,这都削弱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3.竞争模式和产品结构的转变。随着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将结束“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局面。与此同时,竞争模式将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经营的传统产品结构以比例再保险中的成数分保方式为主,甚至溢额分保都不多见,这种简单的再保险产品安排方式同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迅速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并开发出价廉物美的产品的情况相比,中资再保险公司怎么可能有竞争力可言?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面临的国际化竞争强度大大增强了。

  三、发展中国再保险业的建议

  (一)加紧培育再保险市场体系

  1.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中,经纪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再保险经纪人具有较高的信誉,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熟悉国际市场的行情,能够为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设计更好的再保险计划和条件,比传统的直接交易更为有利。如伦敦劳合社规定分出和分入再保险业务都必须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因此,在劳合社市场,再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伦敦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大部分也都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美国有大量业务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分给劳合社。

  2.增加再保险供给主体,增强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保险企业的发展,国内保险市场对再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再保险公司限于自身资本实力和技术水平,实际能够提供的再保险服务比较有限,供给和需求的矛盾要求国内保险市场有更多的再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的再保险服务。因此,为了培育和健全中国再保险市场,必须建立更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才能奠定中国再保险业的基础,才能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再保险公司抗衡。

  (二)加强再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为了满足日益迫切的再保险专业人才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尽快培养知识面广、动手能力强的后备人才,并且尽快改变再保险教育与实际脱节的现状,另外,也可考虑举行再保险专业资格考试来筛选优秀人才。再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当加强员工的再教育,为职工提供定期培训机会,优化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业务技能。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加快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培养的步伐,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大力培养再保险人才,提高再保险承保水平,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人才成长环境。[page]

  (三)建立国家巨灾风险再保险制度

  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几乎每年都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由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和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巨灾风险是不完全商业可保风险。尤其是由于居民家庭保险费支付能力有限。保险机构能够收取的保费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更难以对巨灾风险进行商业性承保。巨灾保险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居民正常的生活,政府参与巨灾风险的再保险责无旁贷。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至于基金运作,必须将基金的保值增值放在首位。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当然,前提是有多个再保险供给主体)进行招标,由中标者具体负责巨灾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责任累积的研究等,基金主要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费。另外,政府可对该基金的运作实行税收优惠甚至税收减免。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政府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一定临界点时,应提供财政支持。

  (四)对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增强实力

  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增强资本供给能力,壮大公司实力;可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可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互相制衡,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可以进一步转变经营方式,建立创新的经营机制和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高效率地配置现有各种资源,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等。令人欣喜的是,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2日挂牌成立。至此,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已全部完成。

  (五)加强和完善对再保险业的监管

  我国的再保险监管应由对单一的法定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发展为对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并重的监管,逐步建立以对再保险公司的直接管理和对再保险业务的间接管理相并行的复合管理模式和以适度竞争的再保险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再保险监管为主,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再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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