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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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的关系问题,存在着法律适用上未弄清二者关系的情况。部分法院认为,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其理由是,根据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的关系问题,存在着法律适用上未弄清二者关系的情况。部分法院认为,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其理由是,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而不是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收取。如果发生全损,却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明显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其理由是,从保险原理上看,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这个大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主要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目的在于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关系,一般可将保险金额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为足额保险,又称为全额保险,被保险人财产所具有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得到完全的保护,财产部分损失,就损失部分可以得到全额赔偿,但财产全损时,则只能得到财产出险时的价值。

  其二为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不足部分应看做被保险人自保,出险时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有比例的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超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不定值保险中,足额保险的全损按照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损失计算赔偿,虽表面上看,保险理赔对投保人有失公平,但是在局部损失理赔中,保险人为修复会更换新的发动机等所需部件,不会修复时按折旧赔付更换一个旧发动机等所需部件,并且这种局部损失理赔允许存在多次重复,从此角度分析,全损按照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损失计算赔偿,并不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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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构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性,具有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必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有可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法律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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