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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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629号【发布日期】2007-05-30【生效日期】2007-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发布单位】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629号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2007-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629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太保寿〔2007〕58号)收悉。经审核,批准你公司2007年2月13日临时公司章程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修改。
请你公司尽快按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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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程序
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是:
1、股东大会作出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2、修改制定新的章程文件;
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决议或决定文件书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予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
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是:
1、股东大会作出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2、修改制定新的章程文件;
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决议或决定文件书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予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