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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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文号】国办发(1992)10号【发布日期】1992-03-20【生效日期】1992-03-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国办发(1992)10号
【发布日期】1992-03-20
【生效日期】1992-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保险是国家“八·五”期间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必须有一定的专门力量。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同意,各地编制部门对经民政部批准,并启动运转的试点县(市、区、旗)所需的事业编制,予以必要的支持。其人员的费用,从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开支。请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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