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要求继承房产 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被驳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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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

核心提示: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并共同生活。1998年10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以照顾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赵女士”。王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设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王先生死亡。

后小青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赵女士在王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将房产由自己继承。赵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遗嘱无效,且其不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小青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青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与赵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与赵女士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都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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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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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书遗嘱父亲让我姐代书一份遗嘱房产继承给我问有效吗是得通过法院吗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老人已经去世没有立下遗嘱五子女想把该房产继承给孙子 能否直接进行公证
如果全部继承人都同意的,可以一起去公证处办理。如果有不同意的,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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