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公司赢拆迁纠纷仲裁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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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下称永安医院)诉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东建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2008)佛仲字第101号】,2008年10月30日,我所代理东建公司赢了此案。2003年7月28日,东建公司与永安医院签订两份《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约定:征拆永安路137号前
佛山市禅城区永安医院(下称永安医院)诉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东建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2008)佛仲字第101号】,2008年10月30日,我所代理东建公司赢了此案。
2003年7月28日,东建公司与永安医院签订两份《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约定:征拆永安路137号前座三至五层及137号后座后,东建公司补偿其建筑面积共1460.36㎡。
2008年6月4日,永安医院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建公司再补偿少补的套内建筑面积为342.47 ㎡的首层房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99316.30元。
仲裁庭开庭审理认为:结合被拆房屋的产权证记载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拆迁合同第三条真正含义应该是指原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60.36平方米;经永安医院确认的、东建公司实际交付的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为1464.14平方米,东建公司已履行了补偿义务。
据此,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永安医院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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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
可以要求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有以下几种情形:
1.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