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全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镇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性很强,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进行平稳,为全省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大,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城镇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地方对被拆迁人的住房和生活困难重视不够,群众意见大;少数地方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纠纷不断;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政府部门干预拆迁,或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城镇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给全省经济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总体要求上来,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开发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房屋拆迁规模与实际安置能力的关系,坚决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大拆大建等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拆迁案件的查处力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因房屋拆迁导致被拆迁人出现生活困难和居住困难。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各地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和城镇房屋拆迁面积。从2006年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在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执行。未经审批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依法办理的原则,立即对本地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改变规划方案建设项目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梳理,摸清真实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解决。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无证房屋集中清理工作。对符合城市规划、手续齐全的,要限期确权发证;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属于集体土地的,应当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办理房产证,并在房产证上标明集体土地性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突击违规违章建设的房屋,要依法限期拆除。对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年限、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应由拆迁人负责的遗留问题,要督促拆迁人制定方案,限期解决。对经调解仍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拆迁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要积极提供司法援助。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于2006年4月底前将拆迁遗留问题梳理情况和解决措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对拆迁遗留问题解决得不好、群众反映强烈、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拆迁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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