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重大误解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倪文静、倪文霞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工程事务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云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明、朱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因修

  原告倪某静、倪某霞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工程事务局房屋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云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明、朱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因修建红花渠路,南山区政府于2002年决定征用该路段红线范围内土地,并由被告负责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原告及其父倪某雄(已于2004年10月26日死亡)共有的位于南山区关口村149号土地北半部分处于征地范围内。现原告已合法继承了倪某雄所有的房屋产权。2002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被告前身)向倪某雄发出拆迁通知,要求倪某雄与被告商谈拆迁事宜,并于2003年5月前处理完拆迁工作。被告答复原告,拆迁红线范围外的南半部分土地未被征用和补偿,倪某雄仍具有使用权,在红花渠路修好后,其可以再利用南半部分土地。于是,倪某雄与被告签订《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该协议约定,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516.05平方米,其中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经与倪某雄协商,倪某雄同意采取产权调换面积298.17平方米,按1:1.2计折248.475平方米,其余红线外248.205平方米未补偿,被告补偿298.17平方米后全部拆除。倪某雄认为,被告在协议中只处理且只补偿拆迁红线内部分,红线外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倪某雄。2004年10月26日,倪某雄死亡。2005年2月,原告就在红线外土地建房事宜向国土规划部门报建未被受理。原告认为,协议是在倪某雄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被告应依法按拆迁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变更《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定合法产权面积为516.05平方米。被告给原告安置新房248.205平方米,补助原告租金、搬迁费及基本装修费人民币40010.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倪某雄已死亡,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双方均没有书面证据证实。(2)合同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是通过南山国土局测绘大队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来认定的。在举证期限过后,原告曾向被告指出总表的错误,他们的房屋实际是四层,表某显示的是五层。勘察设计院给了被告一份勘误说明,被告也已发函要求国土局进行勘误。(3)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补偿的部分,应该补偿的被告肯定会补偿。由于工程红线穿过涉案房屋的中间,为了不让房屋成为危房,被告不能只拆一半,所以只能全部拆掉,把房屋所有的面积补偿给原告,但原告的父亲认为有一半在红线以外,可以向国土局另外申请建楼,所以被告只补偿了一半。原告要求补偿另外一半,只要合法,被告仍然愿意补偿。涉案房屋共有合法报建的30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如果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成为合法建筑,或被法院裁决合法,被告可以补偿。(4)倪某雄是否只有原告这两位继承人,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被告还涉及鉴定补充协议的问题。

  经本院审理查明:1982年,原告的母亲郑某英经批准取得关口村1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经报建建筑200平方米两层的楼房用于居住。199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南头管理区大新办事处及区城建局同意原告的父亲倪某雄在前述房屋的基础某加盖三层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2001年10月13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总表》,写明南山区一甲村关口正街149号,房屋层数5层,总建筑面积516.05平方米,权利人为信宜市驻深办事处。

  2002年,南山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被告前身)向关口正街149号权利人发出《红花渠改造工程拆迁通知》,告知:改造工程施工红线内有其户楼房需拆除,住户收到通知后,与被告商谈拆迁事宜,在2003年5月前处理完搬迁工作,将楼房交被告拆除。2004年3月2日,倪某雄与被告签订《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应拆除房屋业主为倪某雄,拆迁房屋地址位于南山区关口村(街)149号北半部,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516.05平方米,其中有合法产权地房屋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被告采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地方式给倪某雄安置补偿;因红花渠路占用倪某雄部分面积,经与倪某雄协商,倪某雄同意采取产权调换面积298.17平方米,按1:1.2计折248.475平方米,其余红线外248.205平方米未补偿,被告补偿298.17平方米后全部拆除;各项拆迁补偿共计人民币49565.83元(包括铁门1个人民币1500元)于2004年3月30日一次付清等内容。2004年10月26日,倪某雄死亡。两原告系倪某雄的女儿,现均已分户。

  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请求补偿的新房248.205平方米即是《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红线外未补偿的部分;要求被告补助的租金、基本装修费的计算方法为项目结算单计算的金额减去铁门的部门。双方当事人对前述协议中已经拆迁补偿的部分没有异议,原告没有另行与被告就未补偿的部分达成协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举证证明倪某雄存在其他继承人,亦未对涉案房产的建筑层数及面积的异议提供证据。

  以某事实,有申请书、批复某件、个人建房申请报告表、私人建房申请表、房屋建筑面积总表、《红花渠改造工程拆迁通知》、《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清点补偿项目结算单、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236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人错误
拆迁补偿纠纷关键看具体纠纷的内容。 如果是就安置补偿合同提起诉讼就应该是民事诉讼,如果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仅仅对拆迁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争议
拆迁补偿纠纷关键看具体纠纷的内容。 如果是就安置补偿合同提起诉讼就应该是民事诉讼,如果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仅仅对拆迁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时效
拆迁补偿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可以依据协议起诉要求拆迁补偿。。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
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如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你好,你可以起诉该拆迁办或者开发商。
由于政府拆迁房屋,光优发电个体户不予赔偿
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纠纷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关于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研究
工业用地拆迁补偿复杂,处理方式多样。可先行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如协商不成可请专业机构评估,确保补偿合理。若仍存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拟征收的商服用地已经发布半年了,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征收
征收时间依公告而定。具体操作为:1.关注政府公告,了解征收具体安排;2.如遇延迟,可向当地政府咨询原因及预计时间;3.若权益受损,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
河南郸城拆迁补偿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补偿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
拆迁安置协议书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
拆迁安置协议名字写的是谁,以后房产证就写的是谁?因为拆迁协议上的名字讲来就是签合同的时候。也是他的名字,所以办房产证的时候也是他的名字。
拆迁赔偿标准2024阜阳
拆迁补偿费包括下列费用: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的标准根据每个省市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