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物权化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G技术的普及,虚拟财产对于我们现实生活的影响,已经远不是2003年红月案发生时可比。遗憾的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竟然未对虚拟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G技术的普及,虚拟财产对于我们现实生活的影响,已经远不是2003年“红月案”发生时可比。遗憾的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竟然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规范,丧失了一次中国物权法走进网络时代的良机。尽管2009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这并未解决虚拟财产在民法上定位的重大问题。林旭霞教授的新作《虚拟财产权研究》,视角新颖、思考深入,论证有力,实现了理论层面的虚拟财产物权化和物权法与网络时代的接轨,为未来我国民法上对于虚拟财产的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借助《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确定虚拟财产归属,保护虚拟财产权作出了理论指导,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书的主要理论创新点体现在虚拟财产权的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权利客体理论的创新:无体物外延的扩大化带动了财产外延的扩大化

  该书以权利客体为研究的出发点,界定了虚拟财产的内涵。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以虚拟财产表现形态为标准,虚拟财产的类型可以划分为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性财产。通过描述传统民法中的“物”及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展现了“物”的外延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该书提出,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属性之物即基于各种自然科学事实存在的物,包括具有物理属性的物、生命物、数字信息等等。自然属性之物依传统的对物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价值形态之物是以一定的货币关系为基础,通过对客观存在的、具体的物品的抽象化,实现对财产的价值化利用与支配的物。具体表现为票据、仓单、提单、有价证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只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以识别和控制的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它是新类型的无体之物。通过对于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的区分,该书精准的找到了“虚拟财产”导入到“物”概念内涵和外延中切入点,这是虚拟财产“物权说”理论必须首先解决的理论话题。经过无体物理论的扩张,将虚拟财产定性为新类型的无体物,实现了虚拟财产物权化理论中的客体定位。这种客体定位的重大理论意义在于,解释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的出现,对于财产外延的扩张,是通过对物中无体物的外延的扩大化来带动财产外延的扩大化的。这对于构建虚拟财产权理论体系,确定了基本的理论探索方向。

  二、权利主体理论的创新:虚拟财产物权化与虚拟主体实体化的双向研究

  该书在从权利客体角度展开对虚拟财产研究的同时,并没有将研究局限于客体制度,而是同时考虑到了财产权的主体制度领域。对于虚拟财产研究的重大疑问之一,就是确定虚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主体”之不存,“客体”将焉附?虚拟空间中虚拟的“人”能否人格化、从而成为法律“人”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学术界。虚拟财产权不仅仅对民事权利客体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同时对于民事权利主体制度也产生了冲击。有学者提出了赋予“虚拟主体”——以TCP/IP协议为基础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的实施者的法律人格的设想,民法理论必须作出回答。通过对法律人格内涵、标准的分析,林旭霞教授明确否定了所谓的“虚拟主体”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虚拟主体”是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它代表了不同的现实主体在网络活动中不同的地位并体现了他们的特定的利益。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于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既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又有程序法上的意义。这不但捍卫了民法学最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和人格概念的圆满性,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权利性质、内容的理论创新:虚拟财产权理论经由物权化模式全面融入民法体系

  在对权利客体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本书对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展开深入的研究。本书指出采“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为财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主流,在“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财产权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虚拟财产产生和运行的技术原理为判断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技术规则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基于技术规则对虚拟财产权作出债权性判断难以突破现实的法律困境。“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给予虚拟财产权性质研究的理论进路。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因此,虚拟财产权是物权。本书关于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分析思路、方法以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以往相关成果所未见。

  该书在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和主体理论构建基础上,通过物权化的模式,实现了虚拟财产权理论全面融入民法体系,这使得未来虚拟财产可以适用现行民法制度的权利取得、移转、消灭制度,而虚拟财产也同时可以适用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不同保护规则。在虚拟财产的取得与丧失方面,该书分别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特殊规则,对于实践中极其敏感而又棘手的非法虚拟物的处理规则问题,如“外挂”、“私服”、“封号”等等,以及非正常产生的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所进行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书对物权定位下的虚拟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分别探讨,细致深入,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虚拟财产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将虚拟财产权理论经由物权化模式全面融入民法体系,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同时也是物权理论的重大创新,极大的丰富了我国的物权法理论,展现了物权制度在网络时代的生命力。

  《虚拟财产权研究》一书,将我国民法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研究的水平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并对不少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理论成果丰厚,实为该领域的最新力作。

  毫无疑问,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不应就此止步。正如作者所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新生的虚拟财产不断呈现,由此也将带来新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例如近年来高速增长的手机终端中的虚拟财产、3G业务中的虚拟财产问题等等,都是本书尚未探究的。另外,如果虚拟财产被界定为物权法上的物,那么,虚拟财产的担保问题,就有待进一步探讨。因此,我们期待,林旭霞教授以及更多的民法学者,继续关注虚拟财产的发展,进而关注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发展,在这一领域奉献出更多、更好的成果。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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