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应归还的质押物变卖,应如何执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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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甲和刘乙系弟兄俩。刘甲欠刘乙2920元,刘乙向其要帐时,刘甲将拖拉机质押给刘乙并让刘乙开走。后刘甲以刘乙不归还拖拉机为由提起诉讼,刘乙提起反诉,法院判决让刘甲归还
刘甲和刘乙系弟兄俩。刘甲欠刘乙2920元,刘乙向其要帐时,刘甲将拖拉机质押给刘乙并让刘乙开走。后刘甲以刘乙不归还拖拉机为由提起诉讼,刘乙提起反诉,法院判决让刘甲归还欠款2920元,刘乙归还拖拉机。此判决生效后,刘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将2920元交到法院,而刘乙却将拖拉机低价卖给朱某,得款4800元,朱某买受拖拉机后下落不明。刘甲坚持要回自己的拖拉机。对此案件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执行标的物现处于灭失状态,已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乙得到拖拉机款4800元,应将4800元退还刘甲。将刘甲交的款给付刘乙。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改变执行标的,应按拖拉机灭失时的价值按比例进行折价,将折价后的数额返还申请执行人。同时将刘甲所交款给付刘乙。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这是因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是特定标的物,因而应当执行原物。但是,执行标的物已被刘乙卖给朱某。从民法原理上说,拖拉机的所有权在于刘甲,刘甲将拖拉机质押给刘乙,刘乙仅仅具有质押权,而无所有权。

本案中并无刘甲超过其质押期限而未履行债务的情况。因而此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可以将拖拉机从朱某手上追回?卖拖拉机确所得的4800元让刘乙退还给刘甲。但本案中买受执行标的物的朱某下落不明,其买受的拖拉机也不知去向,因而可以视作执行标的物已经灭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的规定,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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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拍卖变卖需法院吗
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律师解答动态
当然可以了,保险公司只是赔偿损失,不是冤大头
您好,刑事案件前期比较重要,建议先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提醒笔录注意事项。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8分钟前
可以协商延期还款,建议尽快联系借呗客服,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
施友根律师
施友根律师
16分钟前
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施友根律师
施友根律师
17分钟前
好,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刘朋印律师
刘朋印律师
40分钟前
你好,可以讲一下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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