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的实现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司、企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得受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时,必须经过特别的手续,即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

  某纺织厂建立于50年代,80年代曾达其鼎盛时期,自90年代以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厂技术未能更新,领导贪污腐化,企业濒临破产。企业于1995年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因地方政府干涉,某银行被迫发放贷款,但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屈茂辉 肖君拥 《担保法实例说》[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0.128]

  思考方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二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出让的方式较大程度的反映出竞争规律及市场供求状况,能够充分实现土地的价值,因而是我国土地使用权移转的主要形式。而划拨的方式却更多的带有行政性,是国家使用行政权力将特定土地划归社会组织或团体使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移转方式。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上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于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page]

  除了采取上述规定外,我国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国家土管局颁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32条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这样登记机关就可以对其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不对该处分行为进行登记,此时该处分行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未经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还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通过上述一整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作出了相当严格的限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纺织厂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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