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4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四、《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与《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的区别与适用点评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夏雪飞律师13880835626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登记机构不
四、《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与《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的区别与适用
点评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夏雪飞律师 13880835626
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而在《物权法》公布以前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中没有《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表明立法者已经从管制理念上前进了一大步。
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利用职权之便设置令当事人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比如不动产评估。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常引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为令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常常不得不设法将抵押物评估价值抬高。再者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往往借第三十五条的名义要求抵权人对抵押物在其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增加抵权人的负担。更有甚者还要求抵押权人每年对抵押物进行年检,从而达到变相乱收费的目的。
《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明令禁止了登记机构的以上行为,在《物权法》开始实施后,抵押登记机关已失去了对抵押权人收取以上费用的法律根据和借口。如抵押权人在办理担保登记时遇到登记机关以评估、年检等为借口进行收费等要求时,抵押权人可依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拒绝,或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约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存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相关知识推荐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
其它物权案例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
担保物权案例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3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3
担保物权案例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2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2
担保物权案例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1
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例1
担保物权案例
没有想要的解答?推荐咨询本地专业律师
平台律师团
已服务 9.9万人
响应 2分钟内
7x24小时在线服务
针对性解决方案
咨询我
律师解答动态
这种情况可先与第三方协商,要求其履行赔付义务。若协商无果,可收集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向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4分钟前
对方起诉是有用的。虽然你受伤严重且负主要责任,但对方也可能因事故有损失。你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解决方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这种情况要看交定金时有无约定退款条件。若没上课且没享受服务,你有理由要求退款。可先和对方再次沟通,说
汪丽律师
汪丽律师
11分钟前
您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官方有提前告知,如果涉嫌未对有权利进行冻结,这个法律可能不太能帮你
陆燕律师
陆燕律师
11分钟前
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若你仅是正常邀请、无不当拉扯,且对方延迟就医可能影响因果关系认定,可收集证据
我也要提问
相关文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