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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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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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含
地役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 利用目的和方法。 4. 地役权期限。 5.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 解决争议的方法。 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下列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地役权合同包括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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