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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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陈柳芳因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
上诉人陈柳芳因诉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柳芳以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达成和解,诉讼已没有必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柳芳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项和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柳芳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柳芳承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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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和行政给付的差别
法律分析:
1、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