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程序需完善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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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又该从哪些方面予以完善?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方圆律政》杂志等共同举办的“跨越式财产保全: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与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当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探讨。

  现状: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五大问题

  会上,主办方首次提出了“跨越式财产保全”的学术概念。所谓“跨越式财产保全”,是指当前社会颇为关注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存在的当事人一申请法院即实施保全、无担保保全、超额保全、擅自划拨保全财产等现象。这一不合理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一是草率保全,表现为对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或者恶意诉讼,不做认真审查即予以立案受理并实施财产保全。二是先保全再担保,表现为法院先行做出保全裁定,事后再让当事人补办保全担保手续,甚至担保一直空缺,裁定中却写明提供了担保手续。三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损害了第三人对被保全标的物享有的合法权益。四是法院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五是超额保全,即保全标的物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请求,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便。

  原因:财产保全缓解“执行难”的作用被夸大

  财产保全为什么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如此普遍?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认为,“执行难”是保全制度比过去更受重视的“主要原因”。在汤维建看来,当下各级法院在破解“执行难”时,比较注重利用保全制度。但他认为,“法院应当处理好解决‘执行难’和妥善运用保全制度的关系,不应把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夸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持相似观点,他表示:“两者要注意一个度。而度的精准把握,离不开对法治精神和法治规则的敬畏和遵守。”

  还有部分与会学者认为,财产保全的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由同一个机关行使,不利于被申请人进行权利救济。

  建议:财产保全程序多个环节需完善

  财产保全程序应该进一步“司法化”。汤维建介绍说,在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中,已出现“本案化”趋势,即“像审理本案案件实体一样对待保全程序”。他认为:“不能使财产保全程序继续保留在行政化的模式内,要进行‘本案化’改造。”[page]

  就如何完善财产保全程序,汤维建给出了具体建议:

  第一,考量保全的必要性时,应组织“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还应对当事人的救济权、异议权,以及财产保全程序的外在监督机制等予以保障。

  第二,要对“错误保全”这个概念作扩大化理解,财产保全程序启动要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否则,即使当事人申请时提供了担保,也应算错误保全。

  第三,在保全当中要处理好利益平衡的问题。财产保全是一个临时、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并非最终的实际处理结果,究竟谁胜谁败尚无定论,所以要处理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在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时,要考虑保全有没有必要,允许他提出“反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等)进行保全,应该有先后顺序,要从被申请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还建议,在错误保全(包括不合理的超额保全和恶意保全)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在担保财产之外,不够赔偿时,司法机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品新建议,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数量要适度,应该符合“比例原则”;建议将保全裁定也列入民事诉讼范围,允许双方当事人、案外人到庭陈述理由,对结果不服可以上诉。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应该妥善地平衡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刘俊海认为,保全程序的底线是“保护第三人权益,至少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期盼:完善立法,加强对财产保全的检察监督

  如何加强对财产保全程序的外部监督?

  汤维建认为,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检察监督仅仅表现为一种事后的、实体性的监督,对程序性的事中监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检察监督带来了实际困难。他建议:要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过程中司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财产保全的监督。保全的必要性、适当性、适度性,程序的合法性等,都应纳入检察监督视野中。

  “财产保全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汤维建表示,在一些国家,保全制度往往单独立法,有专门的《保全法》或者《诉讼保全法》。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比较简略,可操作性比较差,这种立法状况应当尽快改善。

  北京市政协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哈达和熊文钊都认为,要完善立法,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依据,让检察机关实现有效监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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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是什么?财产保全需要哪些环节或程序?
你好,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普通程序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理程序财产保全程序
你好,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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