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应作出明确规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财产保全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诉讼保障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而查封、扣押、冻结是财产保全中最为常见的几种措施。但实践中对于

  财产保全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诉讼保障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而查封、扣押、冻结是财产保全中最为常见的几种措施。但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中的查、扣、冻措施是否存在期限限制,即是否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即: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行查、扣、冻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理由是:《查扣冻规定》第三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适用本规定。”因此,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的查、扣、冻措施当然应适用上述期限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适用,理由有四点:1、《查扣冻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查、扣、冻措施,防止民事执行中的“久封不执”、“久执不结”以及案件执结后未及时解除原查、扣、冻措施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而非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查、扣、冻措施。2、《查扣冻规定》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因此,按此条的文意解释应当是: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查、扣、冻措施的不受第二十九条关于期限的限制,而只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保全中的查、扣、冻措施才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扣、冻措施,并受《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期限限制。3、我国《民诉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旨在保证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因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也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可见,财产保全中的查、扣、冻期限应当是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期间,除非法院因法定事由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否则保全措施始终有效。如若是从规范民事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考虑,也应按最高法院《查扣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理解,即“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保全中的查、扣、冻措施才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扣、冻措施并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期限的规定。”4、从司法资源方面考虑,通常一件案件的一、二审程序结束,诉讼周期少则一年,多则几年,如遇涉外案件或需要公告送达、鉴定或诉讼中止等,诉讼周期则可能更长。若对财产保全中的查、扣、冻措施作期限限制(按《查扣冻规定》,每次续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仅为三个月),将使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前的诉讼阶段,不得不多次采取续冻、续封措施,使法院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不仅徒增工作量,而且浪费司法资源。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施行后,财产保全案件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不允许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差旅费。以一件案件的诉讼周期为一年计算,冻结加续冻就需要办理三次,若是需要到异地办理或是需要到多个城市办理,以每次两名执行人员计算,多趟往返,单就办案的差旅费就可能达数万元。这对于财政困难、办案经费紧张的地区,显然难以承受。于是也就出现了有的法院因经费原因而拒绝受理当事人请求到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而最终导致的只能是财产保全目的落空,当事人利益受损。[page]

  综上,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之前的诉讼阶段,完全不必对财产保全措施作期限限制,因为这样的限制不仅毫无实际意义,而且不合理。但鉴于在《查扣冻规定》施行前,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曾以法发(2004)5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查封不动产及续封期限作出与《查扣冻规定》中的期限相同的规定,且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至今仍在执行该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也曾共同发出《关于查封、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65号)对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专门作出规定,即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上述两《通知》的效力虽不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但客观上对法院内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起到遵照执行的作用。造成法院内部及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对财产保全裁定中的查、扣、冻措施应受否受期限限制的问题产生不同认识。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就这一问题专门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必要时可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337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查封 扣押 冻结 最新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有: 1、第一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法院作出裁定后,将财产送至申请执行人。不
查封 扣押 冻结 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是在起诉之前申请保全,诉中保全是在起诉后申请保全。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 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是在起诉之前申请保全,诉中保全是在起诉后申请保全。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查封扣押冻结多少天解除查封
应该注意合同解除后双方的结算事宜,是否存在违约金等,程序方面建议由专业律师主持协商会,双方协商解除,可以避免日后纠纷。
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从裁定生效时起。
诉讼财产保全期限
一般来说足以保证实现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的债权。
续期财产保全期限
不能自动续期
诉讼保全执行期限
诉讼保全执行期限
物权保全效力
财产保全的期限
门面有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处理得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也是有可能的。借款的问题专业的律师是有把握帮你处理好的
肇事车辆保全告知书
肇事车辆保全告知书
物权保全效力
请问我租了房子,付了房租,房租能退吗?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电子设备产品问题可以退吗?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乡下医生退休后一无所获。她们该怎么办?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车辆保全怎么办理
车辆保全怎么办理
物权保全效力
保全和查封的区别
保全和查封的区别
物权保全效力
威海修建房子该怎么样给补偿
房屋拆除的补偿如下: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
白银征收该怎么样计算补偿
征地补偿计算如下:征地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征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征地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法律依据:《
你好,我的工资卡被南关区人民法院冻结了
一、工资卡被法院冻结需通知单位吗1、工资卡被法院冻结是否需通知单位视具体情况而定:(1)需要单位协助的情况下会通知的,法院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