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物权权利的二重性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依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依照物权作为基础权而产生的无权请求权又可分为返还请求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依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依照物权作为基础权而产生的无权请求权又可分为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这一切理论在分析所有权性质是似乎毫无疑问,但是,当我们分析研究他物权时,就产生这样的一个疑问,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似乎不足以让他物权享受他物权所带来的利益。如在地役权中,地役权须在供役地人履行一种容忍的义务时,才可享受地役权之利益。那么,供役地人的义务是权利人通过何种请求权保证其实施的呢?本文之目的即对上述问题进行一定的论述,探讨在他物权上存在着权利二重性。

  一、他物权权利二重性理论上的探讨

  任何一种权利,无论债权与物权,都是法律赋予其力的利益。所以皆应有其保护与救济的方法与手段,这种方法与手段是法律上力的体现,是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的依据,请求权就是保护,救济基础权利的最常见的手段。而基础权利的性质与根本属性也决定了由其产生请求权的性质与数量。

  近代以来,民法学者大多认为物权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即可获得实现。可见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而由于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存在,所以由物权产生请求权为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等。这对于所有权来说,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只拥有所有权一部分权能或几部分权能的他物权来说,这就难以实现了。因为他物权不具有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优先支配的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依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他物权的权能是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而对于他物权人来说,正因为有所有权人的存在,其对标的物的管领、使用不可能没有所有权的支持即可实现,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没有发包方的容忍与批准,权利人又何以利用其标的土地来获得利益与收益呢?

  完全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有限制物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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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配性 支配性

  依上图可见,以他物权和有限制物权的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也拥有以完全物权相同的支配权,也正因为如此,他物权与有限制物权的所有权对外也存在因物权直接支配性而产生的请求权。然而在其内部,因他物权的设立,他物权人于所有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有他物权人于所有权人相对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证是他物权另一层权利性质的体现。而这种他物权请求权是他物权之权利得以实现保障的一个重要方法,也因于此,他物权的权利具有对外派出他人干涉请求权,对内具有请求所有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二重性权利。[page]

  可见,传统民法上所称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是对理性化的物权即完全物权来说的。而他物权作为完全物权派生的一种物权,其权利具有二重性,其不仅对外有绝对权的性质,对内亦有相对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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