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

  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7日,5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武汉晚报)

  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为了阻止拆迁,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最终救治无效身亡。青岛胶州市的小店主张霞提着汽油一边哭一边用石块扔挖掘机,现场公安来抓她,她往身上浇汽油,最终自己点燃了打火机。类似的“中国式”拆迁引发的民众与政府矛盾正在不断升级,人民反抗的形式也更为惨烈,然而宽泛的《物权法》却不能承担起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任,面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的阻挠,《物权法》就像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

  国务院正在着手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喜讯,因为他们的私有财产不再会因为被地方政府扣上“公共利益”的帽子就被剥夺了。在惊喜的同时,我们也不免发出这样的疑问,直到今天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才有个具体化的趋势,那么建国60年来,有多少公民的合法财产被非法的剥夺了?以前的事情就不提了,单就当前发生的暴力拆迁引发的系列自焚事件就可以看得出公民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决心,而有些地方政府偏偏要迎风而上,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他们提供了强大的保护伞,他们可以有恃无恐的逼迫公民“自焚”,事后在对媒体表示:“其实,我们也很遗憾”。

  拆迁人员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依法拆迁”,而公民依照《物权法》地址拆迁也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是“依法”,为什么殉道的都是《物权法》的捍卫者?为什么没有一个政府拆迁官员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殉道那?(当然,我绝没有鼓动被拆迁者攻击政府官员的意思)。在国外法律专家看来,这是一个荒谬的逻辑,上位法《物权法》竟然不能和下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抗,威严的法律竟然不抵地方政府的一个“红头文件”。《物权法》俨然已经变成了“无权法”。[page]

  为什么《宪法》、《物权法》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很难抵挡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又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一个具体的解释,因此《物权法》在具体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弹性。而《拆迁条例》并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进行区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强行拆迁。

  国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句话具有两层意思:第一,这条规定并不是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剥夺人民的私有财产,然而某些地方政府和一些开发商勾结,将“拆迁权”授予开发商,自己躲在后面操控,这就难免出现一系列的“拆迁”惨案。第二,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是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在某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还坚持了“计划经济”的标准,发给公民的补偿金更是少得可怜。为什么给公民的补偿就要“计划”,而对自己的公款吃喝不“计划”一下呢?如果按照计划经济计算,那么这些政府官员的工资应该“计划”在80年代才合理啊,自己的工资都长了好几百倍,给予人民的征地补偿却是十年前的标准,这样荒谬的逻辑其实每天都在演绎着。

  《物权法》已经出台2年多了,但是为什么直到今日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没有最后修订?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这里面牵涉到很复杂的利益关系,某些地方政府是不希望修改《拆迁条例》的,因为政府是欢迎土地出让的,每次大规模的拆迁都会给政府带来可观的“第二财政收入”,同时《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可以是开发商,这样政府就可以隔岸观火、坐收渔人之利,这样的事情地方政府又何乐而不为呢?况且,拆迁不仅可以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充实”自己的小金库,这样的事情地方官员又怎么会拒绝呢?看来《物权法》真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昔日,河南的一位局长对记者说:“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今日,人民想对《物权法》说:“你是准备替地方政府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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