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作协议与劳务合同存在区别。
1.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为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2.相比之下,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找法网提醒,具体来说,劳务合同与合作协议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主体性质及其关系:
(1)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其内部职工。
(2)而劳务协议的双方则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主体的待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其他额外福利。
3.报酬的性质: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协议的劳动报酬则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用人单位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强制性义务,如交纳社会保险等。而劳务协议的雇主一般没有这些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适用的法律和受国家干预程度:劳务协议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受国家干预程度低。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受国家干预程度高。
6.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纠纷的处理方式:劳动合同不履行或非法履行可能产生民事、行政责任。而劳务协议只产生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