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的天数计算方式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为起始点开始计算的。
如果某企业2007年8月应交的税费为3万元,且规定必须在9月10日之前缴纳,那么若该企业在9月10日之后仍未缴纳,则从9月1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找法网提醒,在缴纳税收滞纳金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论是主观故意还是非故意造成的超期未缴税款,只要是由于自身过错导致的,都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意味着,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拖延,都不能成为逃避滞纳金缴纳的理由。
2.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3.在遇到因政策原因或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少缴或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保留足够的证据依据,如相关政策文件或批准手续,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证明。
4.税收滞纳金的存在是为了保证税费的及时缴纳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损害。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