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办理手续为:
1.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如愿意订立收养协议,应在订立协议之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
2.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养协议、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
3.民政部门在审查材料后,如认为证件齐全且符合收养实质条件,将准予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特别地,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还需在登记前进行公告。
找法网提醒,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还需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遇到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情况,收养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