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收养登记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健康证明、无子女证明、收入证明等。
2.提交申请:收养人需要携带所有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提交领养申请。
3.身体检查:收养人需要到指定的医院检查身体,医生会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4.办理收养手续:在领养申请通过后,收养人需要到民政局办理孩子的收养手续。
5.挑选孩子:领养申请通过后,收养人可以从儿童福利院挑选一个孩子,并为他们提供一个温馨的家。
6.领养关系公证:领养后,收养人需要带着孩子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
收养关系的确认是收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1.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4.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携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孩子需要慎重考虑和认真准备,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收养的相关法律程序。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