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用公司贷款时,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在贷款还不上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公司净资产来偿还贷款。
3.这一过程中,股东并不需要直接承担债务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除非法人代表同时也是贷款的担保人,并涉及担保责任,否则其个人不会因公司贷款问题而承担直接责任。
找法网提醒,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股东有过错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应该用公司现有的财产清偿。
1.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没有过错行为的,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但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基于股东的过错行为而产生的,并非股东对公司债务的一般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