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收费,一般由败诉方支付。
1.出于对纠纷、争议的处理,很多时候需要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而做司法鉴定并不是免费的,当事人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支付一定的鉴定费。
2.诉讼费用包括两部分: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
(1)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2)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诉讼费用则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3)司法鉴定费用即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
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因此,司法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承担原则也应当遵循此规定,即由败诉方负担。
找法网提醒,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出庭。
1.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如果司法鉴定人非因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
(1)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2)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为了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为鉴定错误而导致案件的错误判决。
2.无论是否重新鉴定,最终都应当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法庭质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案件的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