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过程中,未必需要鉴定人(即被鉴定对象)到场,取决于具体的鉴定事项和情境。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应当有鉴定人(此处指司法鉴定人员)到场进行鉴定,但鉴定人(被鉴定对象)是否必须到场则视情况而定。例如:
1.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时,需要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2.对女性作妇科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若无女性司法鉴定人,则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尸体进行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因此,司法鉴定是否需要鉴定人(被鉴定对象)到场,需根据具体的鉴定要求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找法网提醒,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几种情况明确要求被鉴定对象(即本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具体情形包括:
1.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2.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3.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4.对尸体进行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鉴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鉴定人作为进行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严格的资质和条件。具体来说,司法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这代表了鉴定人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这要求鉴定人不仅具备专业学历背景,还需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这体现了鉴定人在该领域具有长期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积累。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