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不一定要到被告的户籍地立案。起诉的法院选择,实际上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1.如果是侵权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在侵权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合同纠纷,原告则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3.在离婚纠纷中,如果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则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果被告在某地居住超过一年,形成经常居住地,原告也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找法网提醒,在选择起诉法院时,原告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灵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仅凭欠条起诉,并不一定能保证胜诉,特别是在金额较大或巨大的借贷关系中。
1.欠条或借条虽然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借贷意图的证据,但并不能单独证明借贷事实已经发生。特别是对于是否已经支付借款这一关键事实,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在仅有欠条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辩称是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那么对于金额较大的借贷,原告必须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3.若原告无法对整个交付过程作出合理的说明,那么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将较大。
因此,除了欠条以外,作为原告方最好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借贷事实,如知晓借贷事实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录像、短信记录以及对方的还款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