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特性,即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点体现了仲裁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2.两者在受案范围上有所不同。例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则可以受理这些案件,显示了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3.仲裁委和法院的管理机构也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多为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正式性。
4.在程序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体现了仲裁在效率上的优势以及法院在公正性上的保障。
5.两者在收费上也有差异,仲裁费用相对较高,且不能缓交、免交或减交,而法院的诉讼费用则相对灵活。
找法网提醒,天津仲裁委与法院在受案范围上各有侧重。
1.仲裁委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在其受理范围内。
2.法院的受案范围则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上述仲裁委不受理的案件类型,还涵盖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各类非诉执行案件等。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类型来决定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