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一般是一年时间。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在这一期间内,权利人若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即告消灭。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60天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找法网提醒,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具体来说,从立法例来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情形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以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就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是,相应的民事权利归于消灭。
1.具体而言,若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即自动失效。
2.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若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即归消灭,该民事行为因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
3.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若赠与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亦归于消灭。此外,除斥期间的设定还完善了民法上关于时间期间的规定,使得民事权利的行使更加明确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