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并非必须先进行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是一个自愿的过程,旨在通过平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1.劳动争议调解方式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进行调解的基础上,如果有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解程序就不能强制进行。
2.调解不是劳动仲裁的前置条件,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3.尽管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相关机构通常会鼓励双方先行调解,因为调解具有高效、低成本等优点,能够迅速解决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但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无需先经过调解。
因此,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是否先进行调解,若不想调解,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仲裁中,判定劳动关系通常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1.要考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劳动者则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2.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包括: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工作任务分配等;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周期等符合一般劳动报酬支付的特征。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相关,那么更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通过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找法网提醒你,劳动仲裁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劳动合同。这是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2.工资支付记录。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工资条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的收入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事实。
3.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表等,这些证据可以证实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对于涉及加班、旷工等争议的解决尤为重要。
4.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这些证件能够表明劳动者的身份和工作岗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5.同事证言。熟悉工作情况的同事的证言可以辅助证明一些与工作相关的事实,如工作安排、工作内容等。
6.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记录。如工作任务安排、工作成果汇报、会议纪要等,这些证据能够反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内容。
7.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等,在处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时可以作为重要依据。
8.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涉及工伤、职业病等争议,那么相关的医疗证明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以及工伤或职业病的发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