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更新时间:2025-05-03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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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是它介于物证与书证间,法律上常被视为视听资料。形式上,如电子合同等未被列为独立证据类型。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丰富性。
一、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主要包括:
1.从证据形式上来看,电子数据证据如电子合同等,并未被我国法律单独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通常被归类为视听资料的一种。
2.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电子化物质载体的依赖性,即电子数据和信息是以电讯代码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存贮介质中,需要专门的电子仪器、设备和程序才能审查和鉴定。
(2)信息量大且内容丰富,能够动态、直观、生动地反映案件情况,科技含量高。
(3)具有便利性和高效性,易于保存、使用和审查核实,且能长时间保持稳定。
二、
电子数据证据内容的丰富性
找法网提醒你,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丰富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动态连续性。
与其他物证如物品、文书、痕迹等大多以静态方式反映案件情况不同,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2.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形象性。它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图像、声音、符号等信息直观地再现在司法人员面前,使得司法人员能够更直观地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办案效率。
3.电子数据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量极为丰富。
(1)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证据所蕴含的信息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在揭示案件细节、提供线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和使用电子数据证据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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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该如何认定原件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提供原件或符合规定的副本。选择时需考虑证据的可获取性、完整性及证明力。若原件易获取且完整,应优先提供;若原件无法获取,可提供符合规定的副本。
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证据有哪些
证据种类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电子证据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1.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 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任何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