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火腿肠过期,消费者应首先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当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火腿肠时,可以直接向超市管理者反映情况,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2.在此情境下,过期火腿肠显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3.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进行赔偿。
找法网提醒,超市售卖过期火腿肠的,将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超市进行处罚。
2.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如过期火腿肠)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大小而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超市的许可证。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