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且单位未交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员工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并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但需注意有一年的时效限制。
找法网提醒,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员工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些凭证将有助于员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从而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补偿。
1.对于没有劳动合同且未交社保的员工来说,维权途径主要包括与单位协商解决、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议员工首先尝试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则可以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起诉。
在维权过程中,员工应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员工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