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位于第九百四十三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这体现了业主对物业服务相关事项的知情权。
找法网提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业主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点: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这是业主作为物业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这是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这是业主对自己物业的处分权。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这是业主对自己物业的维护权。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这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建议权。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这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这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权。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这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这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评价权。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这是业主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