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非随意之举,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不能直接申请不予执行,而必须基于法定理由提出,具体如下:
1.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
3.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确认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法院才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找法网提醒,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这些理由包括:
1.仲裁协议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2.仲裁程序问题: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例如仲裁员的选择不符合规定、仲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等。这些问题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证据问题: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些证据问题会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事实基础和公正性。
4.仲裁员行为问题: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损害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5.公共利益问题: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会裁定不予执行。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