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滞纳金在我国法律中是不存在的。
1.我国只规定了违约金、定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未提及滞纳金这一概念。滞纳金原本是银行在计算迟延还款责任时常用的方式,但在合同领域并不适用。
2.实际上,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即执行罚的一种,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中,过去所称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的一种形式。
3.然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滞纳金”这一名词在民事领域中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常见的“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当合同双方未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高低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在此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2.但值得注意的是,当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调整违约金的主张。
3.若合同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过高或过低,双方可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来核定,或根据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来确定。
4.在此过程中,无需非违约方证明损害事实,而应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概括违约金,即无论违约程度如何,违约金数额均相同,那么在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2.此时,调整的依据并非合同已部分履行的比例,而是根据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比较确定。
3.因为违约金的设定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所以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履行的比例来扣减。
4.在调整违约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这些因素都将对违约金的调整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