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并非必须要有发起人,这取决于公司的类型。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发起人的存在是明确的,且发起人协议是设立过程中的重要文件。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设立并不要求必须有“发起人”这一特定称谓的个体或群体存在,公司法中对于有限公司的原始出资者称之为“股东”,而非“发起人”。
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强制要求有发起人协议。
3.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出于谨慎考虑,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也会选择签署一份类似于发起人协议的股东协议,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公司设立时,是否需要发起人协议,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签署发起人协议。
1.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于公司章程这一法律效力文件,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了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内容。
2.在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股东们应重点关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而非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3.如果股东们出于自愿和谨慎考虑,希望签署一份股东协议来进一步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完全可以的,但这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是明确且重要的,这些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费用与债务的连带责任:
(1)如果股份公司不能成功设立,发起人需要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需要共同承担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所有经济负担。
2.过失赔偿责任:
(1)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发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要求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
3.提供便利与服务的义务:各发起人应为筹委会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包括提供必要的资金、场地、人员等支持,以确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完成设立工作的责任:各发起人应完成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发起人完成的工作,如准备设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以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成功设立。
5.违约赔偿责任:
(1)如果因发起人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份公司设立的迟延或失败,该方发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多方存在违约行为,则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提醒你,这些责任的存在旨在保障公司设立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