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级别并非全国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这一设定旨在灵活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1.省级仲裁委员会通常负责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管辖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管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这也是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层级。
劳动仲裁的级别管辖规定,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来确定。
1.该法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找法网提醒你,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在定义和受理范围上存在显著区别。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居中公断与裁决的行为,其受理范围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2)因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4)因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
(6)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人事争议仲裁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其受理范围则主要聚焦于人事关系的争议,如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3.两者在受理机构、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