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1.被执行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只要执行程序尚未结束,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后的措施提出异议,则不被接受。
2.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找法网提醒,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限,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限和程序。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书面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也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这些规定确保了执行异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因时效问题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申请执行异议时,异议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这些材料包括: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是为了确认异议人的身份和资格。
2.相关证据材料,这是为了证明异议人的主张和事实。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与异议人保持联系,及时通知审查结果。
这些材料的准备是申请执行异议的必要步骤,也是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