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
1.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暂未明确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需缴纳的具体费用,当案外人对某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无需为此承担经济上的负担。
2.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时,能够无障碍地提出异议,进而促使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及时审查。
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被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之前。这一规定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1.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由于尚未产生执行行为,因此不存在提出异议的基础。
2.而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则应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救济。
因此,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以确保能够及时纠正可能的违法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提出执行异议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一系列文件,以支持其异议主张。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写明认为违法的具体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并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申请书必须为书面形式,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2.载明违法执行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这是证明执行行为存在及其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3.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利害关系人还需提交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提出异议,需委托代理人代其提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有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提出异议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以及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原件。
6.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以上文件是提出执行异议时必不可少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异议申请的完整内容,有助于法院对异议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