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已经交了算是结案了吗
更新时间:2025-05-0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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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费已经交了并不意味案件已结案。在我国法律中,执行费交纳不是结案标志,而是从执行所得价款中扣除。不能仅凭执行费交纳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结案。
一、
执行费已经交了算是结案了吗
执行费已经交了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案。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的交纳并不是结案的标志。
2.实际上,执行费是在参与分配执行中,从执行所得价款中扣除的。
3.执行费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所得进行扣除的,而不是在结案时才进行交纳。
因此,不能仅凭执行费是否已经交纳来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已经结案。
二、
执行费交纳的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费交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
1.第五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应首先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第五百一十六条也规定了当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时,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的处理方式,同样强调了执行费用的扣除。
这些法律规定为执行费的交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
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来确定的。具体来说,申请执行案件时,需要按照以下标准交纳执行费:
1.对于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
2.对于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案件,每件需要交纳50元的费用;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1.5%的比例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1%的比例交纳;
6.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也需要按照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但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上即为执行费的收费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旨在确保执行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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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交了算结案吗
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结案;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费系法院应当依法追缴的费用,需上交国库;非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减免。
更不会由执行双方自行决定不交了。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