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负责决定
更新时间:2025-05-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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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案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本人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一、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谁负责决定
办案人员的回避,其决定权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办案人员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1.在侦查阶段,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由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这一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来作出。
2.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申请或自行回避,则需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或自行回避,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而检察长本人的回避,则同样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到了审判阶段,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或自行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院长本人的回避,则需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也统一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二、
不同办案阶段的回避决定者
找法网提醒,在不同的办案阶段,回避决定者的身份有所不同,这体现了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对不同办案阶段特点的考虑。
1.侦查阶段强调迅速有效地收集证据,因此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权赋予了公安机关负责人,以保证侦查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2.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随着案件逐渐进入司法裁判的核心,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决定权则逐渐上移至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回避申请的复议流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申请应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提出,且仅能申请一次。
1.在申请复议时,申请人不仅可以重申之前提出的回避理由,还可以增加新的理由以支持其回避申请。
2.复议机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条件的规定和程序,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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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决定主体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具体情形包括:
1. 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未自行提出的,应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b)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c)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d)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以防止舞弊事情的发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办案人员回避的理由包括:
1. 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与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